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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体育官方版app下载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陵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12 14:09:47人气:

  Im体育官方版app下载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陵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的通知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四条 零售点布局管理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控烟履约、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 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审批发放其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六条 零售点布局管理以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区域作为市场单元,量化分析市场单元内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数量、消费能力、历史零售点数量、烟草制品经营数据等相关性指标,合理设定零售点规划数量(见附件1)。

  第八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按照轮候顺序通知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并在所属市场单元规划数量内根据“退一进一”的原则办理。按照预留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申请人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第九条 对市场单元零售点综合运用总量调控、间距控制、人口测控、峰值控制、限制准入等布局模式。

  第十条 人口数量、城市规划、乡村建设等出现较大变化时,应当对相关市场单元零售点数量予以保护性冻结或应急性增设。

  (一)市场单元内因拆迁、改建等城市规划因素导致人口数量下降20%以上,或受政策法规、社会发展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严禁设立零售点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相关市场单元零售点数量予以保护性冻结。

  (二)市场单元内因拆迁、改建等城市规划因素导致人口数量增加20%以上,或受政策法规、社会发展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增设零售点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相关市场单元零售点数量予以应急性增设。

  第十一条 城镇零售点间距根据城市建设用地面积,剔除不宜设置零售点的区域面积,结合辖区内规划零售点数量、零售点覆盖范围、经济繁荣程度等因素综合测定。

  第十二条 残疾人、军烈属、退役军人等国家明文给予政策扶持的纾困、优抚对象,首次申请且本人实际经营的,受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限制,不受间距要求限制。

  营业面积(不包括独立的仓储、办公场所、公共通道、停车场等)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购物中心、便利店等经营商户,受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限制,不受间距要求限制。

  (一)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限制区域,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到本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到本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二)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以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的;

  (四)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社区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植物园、公园等未成年人活动聚集场所及其附属设施内部;

  (八)母婴用品、文具玩具、青少年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游乐场所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场所内部;

  (九)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类物质,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或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

  第十六条 主营业务为服装鞋帽、医疗器械、物流寄递、电子商品、网吧网咖、美发美容、养生、五金汽修、文体用品、鲜花绿植、家居建材、中介劳服、寄卖典当、彩票书报、农具农资、粮油熟食、祭祀用品、快餐小吃、冷饮批发、渔具店、洗车行、旅行社、蛋糕店、果蔬店、茶叶店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不予设置零售点。不以经营商品为主且不具备商品经营独立固定经营场所的宾馆、饭店、浴场、KTV、、酒吧、茶楼、会所、游戏厅、台球室Im体育官网入口、棋牌室等娱乐场所不予设置零售点。

  第十八条 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本规定不溯及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

  (一)“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用于商品销售、存储的不可移动且合法使用的场所,不包括住宅、公寓或其附属的地下室、储藏室、车库等,也不包含流动摊点(车、棚)、违章建筑、临时建筑物(建筑工地除外)等。但申请人用于存放烟草制品的储藏室、仓库等空间视为经营场所,应当在实地核查时予以明确。

  (五)“具备商品售卖条件”,是指已经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设置商品展示零售的柜台或货架,明确存储位置或场所,具备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条件。

  (六)“间距”,是指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或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之间依法可通行的最短距离(见附件2)。

  第二十条 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间距标准每年通过兰陵县人民政府网站予以公布,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公布时间和频次。

  申请人轮候排序情况实时通过兰陵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大厅公示栏、电子查询系统或互联网等方式予以公示。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到期自动失效。2021年10月1日施行的《兰陵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兰陵政办字〔2021〕13 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37号令)《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兰陵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四条 零售点布局管理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控烟履约、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 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审批发放其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六条 零售点布局管理以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区域作为市场单元,量化分析市场单元内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数量、消费能力、历史零售点数量、烟草制品经营数据等相关性指标,合理设定零售点规划数量(见附件1)。

  第八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按照轮候顺序通知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并在所属市场单元规划数量内根据“退一进一”的原则办理。按照预留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申请人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第九条 对市场单元零售点综合运用总量调控、间距控制、人口测控、峰值控制、限制准入等布局模式。

  第十条 人口数量、城市规划、乡村建设等出现较大变化时,应当对相关市场单元零售点数量予以保护性冻结或应急性增设。

  (一)市场单元内因拆迁、改建等城市规划因素导致人口数量下降20%以上,或受政策法规、社会发展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严禁设立零售点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相关市场单元零售点数量予以保护性冻结。

  (二)市场单元内因拆迁、改建等城市规划因素导致人口数量增加20%以上,或受政策法规、社会发展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增设零售点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相关市场单元零售点数量予以应急性增设。

  第十一条 城镇零售点间距根据城市建设用地面积,剔除不宜设置零售点的区域面积,结合辖区内规划零售点数量、零售点覆盖范围、经济繁荣程度等因素综合测定。

  第十二条 残疾人、军烈属、退役军人等国家明文给予政策扶持的纾困、优抚对象,首次申请且本人实际经营的,受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限制,不受间距要求限制。

  营业面积(不包括独立的仓储、办公场所、公共通道、停车场等)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购物中心、便利店等经营商户,受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限制,不受间距要求限制。

  (一)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限制区域,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到本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到本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二)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以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的;

  (四)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社区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植物园、公园等未成年人活动聚集场所及其附属设施内部;

  (八)母婴用品、文具玩具、青少年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游乐场所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场所内部;

  (九)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类物质,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或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

  第十六条 主营业务为服装鞋帽、医疗器械、物流寄递、电子商品、网吧网咖、美发美容、养生、五金汽修、文体用品、鲜花绿植、家居建材、中介劳服、寄卖典当、彩票书报、农具农资、粮油熟食、祭祀用品、快餐小吃、冷饮批发、渔具店、洗车行、旅行社、蛋糕店、果蔬店、茶叶店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不予设置零售点。不以经营商品为主且不具备商品经营独立固定经营场所的宾馆、饭店、浴场、KTV、、酒吧、茶楼、会所、游戏厅、台球室、棋牌室等娱乐场所不予设置零售点。

  第十八条 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本规定不溯及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

  (一)“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用于商品销售、存储的不可移动且合法使用的场所,不包括住宅、公寓或其附属的地下室、储藏室、车库等,也不包含流动摊点(车、棚)、违章建筑、临时建筑物(建筑工地除外)等。但申请人用于存放烟草制品的储藏室、仓库等空间视为经营场所,应当在实地核查时予以明确。

  (五)“具备商品售卖条件”,是指已经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设置商品展示零售的柜台或货架,明确存储位置或场所,具备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条件。

  (六)“间距”,是指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或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之间依法可通行的最短距离(见附件2)。

  第二十条 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间距标准每年通过兰陵县人民政府网站予以公布,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公布时间和频次。

  申请人轮候排序情况实时通过兰陵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大厅公示栏、电子查询系统或互联网等方式予以公示。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到期自动失效。2021年10月1日施行的《兰陵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兰陵政办字〔2021〕13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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